证据开示成为战术工具
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ALRC第89号报告中提到,“几乎在所有有关诉讼的研究中,证据开示(Discovery)都被指出是最容易被滥用、成本最高以及最需要法院监督和控制的程序。”

这里的证据开示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各方必须向对方披露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和信息的流程。
报告作者想要说的问题之一是,证据开示可能会被当作一种战术工具,用来耗尽对方的资源或达到最终和解的目的。
购物车式诉讼(Trolley load litigation)
购物车式诉讼是滥用证据开示的典型方法,律师向对手提供大量文件、证据和材料,用购物车一车一车拉到法庭上,以增加案件的复杂性和成本。这些文件可能包含大量不是很要紧的材料,目的是使对手难以处理和分析,从而增加他们的工作负担和法律费用。
购物车装载也是一种防御性法律策略,对手可能无法处理大量文件而在案件中失利。这种策略可能被用来加剧对方的压力,用来达成和解或妨碍对方的案件进行。
但在电子证据开示(eDiscovery)中,有时候可以认为文件数量过多仅仅是计算机技术发展所导致的。
没有明文规定的规则
法律和法庭规则越来越强调一个总体目的,即促进“公正解决争端”,“依法进行”,并尽可能“快速、廉价和高效”。
虽然这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律师如果采取尽职调查的做法,减少可能需要披露的文件数量,仅保留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文件,这样显然与总体目的一致。
因此,购物车式诉讼等做法可能违背这些总体目的。
监督机构
在澳大利亚,National Legal Ombudsman负责接收投诉,确保合规,并对律师进行培训,各州和地区可能会有进一步的监督。

在其他国家,不同级别的政府可能有监督伦理的纪律委员会,当发现违规行为时,制裁可能包括警告、要求培训、重新认证、中止业务或甚至罚款。
伦理规范
因此律师应当在尽量保持案件低成本、快速、高效率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文件披露,而不是采取“购物车式诉讼”等导致文件泛滥的做法,以下是从三个方面具体的介绍。

成本方面
第一个问题是成本,客户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是受托人关系,因此律师有责任在处理案件时使用合理的能力和技巧达到最高的收益。

澳大利亚的案件中,律师必须在开始案件之前向客户提供有关成本和可能影响成本的事项的书面估算,公平和合理的规则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来说,从业者应该在客户的财务资源上公平负责。
规模方面
下一个问题是规模,规模包括与案件相关的文件范围,律师必须确定哪些数据可能是相关的,它在哪里保存,以及何时保留。建议客户销毁可能与案件相关的文件,或者故意隐瞒文件,可能会被视为滥用。

另一方面是如果律师审查的文件数量和成本不成比例,还必须建议客户何时以及如何使用分析或技术辅助审查来缩小文件范围。
最后,确保相关的数据得到妥善处置,从业者应熟悉GDPR和其他隐私法律,或者有当地法律机构提供咨询。
效率方面

下一个问题是效率,这是一个既有法律监督又有伦理监督的领域,事务是不能故意拖延的。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可能会要求严格的截止日期,从伦理角度来看,故意向对方当事人倾倒大量数据,知道其中大部分与案件无关,将导致不必要的延误。
律师和律师还有伦理责任,尽快披露已知的关键文件,及时回应请求,并以高效并合理的方式设置生产(Production)协议,例如提供可搜索文本。
小结
法律是具有约束力的,规范了什么是合法的或不合法的,但伦理可能会更加模糊,它是一种行为准则,而不是一套刚性要求。
现在您应该对一些基本的伦理考虑有所了解,以及如何负责任地制定一个符合伦理规范的开示流程。